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、公共利益,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(fā)生的危險,不得已采取損害另一合法權益的行為。緊急避險必須具備的5個條件:必須是合法權益確實受到危險威脅時;必須是正在發(fā)生的危險;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(fā)生的危險的損害;必須是危險不能用其他方法排除時;必須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。提前布崗晚撤崗,把住入場、散場關。防止因急于進場而發(fā)生擁擠、踩傷事件。組織好搶險救護人員、車輛和維護秩序的應急機動力量,遇緊急情況臨危不亂,從容處置,保證安全。事件后的處置。要將參與事件的人員逐一審查登記,交由公安部門處理。及時清理現(xiàn)場,核查場內設施的損壞情況,登記受傷人數、姓名及受傷情況,便于以后的經濟賠償工作。